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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《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建议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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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时间:
2024-08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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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******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医疗保障******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,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、传真、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。

电子邮箱:******

传 真:******

******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)

舟山市医疗保障局

2024年8月20日



******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

起草说明

一、起草背景

******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需求。

******居民医******居民医保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作出合理调整。

(二)国家、省参保扩面要求。

为落实《国务院******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的通知(浙医保办发〔2024〕12号)文件精神,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,合理调整各类人群筹资标准。

二、起草过程

************税务局围绕初稿内容进行沟通研究,我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向市领导汇报后,形成本征求意见稿。

三、主要内容

(一)调整筹资标准

******居民医保)筹资标准为:

1.成年人每人每年由1900元提高至2310元,增加410元,其中个人缴费由710元提高至770元,增加60元,各级财政补助由1190元提高至1540元,增加350元。

2.成年人每人每年由1500元提高至1910元,增加410元,其中个人缴费由570元提高至630元,增加60元,各级财政补助由930元提高至1280元,增加350元。

******************大学生每人每年由1120元降低至920元,其中个人缴费由400元降低至200元,各级财政补助保持720元不变。

(二)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

1.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******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。一个医保年度内,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,扣除基本医疗保险(含补充医疗保险)、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,孤儿予以全额救助,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80%。

******************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报销。

(三)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

******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。

******街道)、村(社区)和基层“医保管家”工作积极性,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。确保户籍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9%以上,并高质量完成省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。

******居民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动员,并同步做好2025年度“舟惠保”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。



******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

(征求意见稿)


******税务局:

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,全面落实各项医保待遇,维护基金收******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筹资标准

******居民医保)筹资标准如下:

(一)成年人筹资标准。每人每年2310元,个人缴费770元,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;

(二)未成年人筹资标准。每人每年1910元,个人缴费630元,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;

******大学生筹资标准。每人每年920元,个人缴费200元,各级财政补助720元。

二、完善资助参保和待遇政策

************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。孤儿按特困供养人员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。

************居民医保待******居民医保门诊或住院支付比例报销。

三、全面做好参保征缴工作

(一)加强部门协同。各县(区)医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、税务、公安、教育、卫健、民政、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,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,摸清应参保人群底数,实现全民参保“一人一档”管理,全面掌握未参保对象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******大学生参保;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力做好新生儿“出生一件事”服务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财政保障资金,确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。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******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。

******街道)、村(社区)和基层“医保管家”工作积极性,层层动员落实目标任务,确保参保率达到99%以上。聚焦既往参保未缴费人员、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,逐户开展入户调查,做到不漏一户、不漏一人。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******街道)、村(社区)工作人员可进行上门代缴等“帮办”服务。

************居民医保政策,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、责任共担************学校应同步做好2025年度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(简称“舟惠保”)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。

本通知涉及医疗费用待遇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,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国家、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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